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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证券期货业协会章程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证券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协会英文名称The Securities & Futures Association Of GuangXi,英文缩写为SFAGX。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在广西辖区内从事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业务的机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证券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对证券、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的前提下,进行地方证券期货业自律管理;发挥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与证券、期货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广西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证券期货行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广西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接受广西证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以下简称“广西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协会的注册地及办公地点设在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教育会员遵守我国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和其从业人员给予纪律惩戒。
(三)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
(四)受理投资者与广西辖区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会员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发生的证券、期货纠纷进行调解。
(五)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广西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六)协助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开展本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组织开展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育工作。
(七)收集、整理行业信息,组织会员对行业的发展进行研究,对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出建议,促进行业创新。
(八)开展证券期货市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为广西证券期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九)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证券期货业务的交流活动。
(十)法律法规、广西证监局的授权或委托,以及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分为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一)普通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在广西辖区内从事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业务的机构。
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在广西辖区内的证券或期货公司、区外驻桂证券分公司、证券或期货营业部、基金管理公司或分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可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在广西辖区内开展股权交易或者证券期货业务的区域性股权交易所、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私募投资基金公司申请加入协会的,该基金公司的实缴资本或实际缴付出资额应当不低于人民币伍佰万元。
(二)特别会员是指在广西辖区内开展与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机构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广西辖区内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机构;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秘书处核实材料;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性规则;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宣传协会工作,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支持协会工作,维护行业利益;
(八)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九)向协会反映情况,按协会规定提供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数据信息及其他资料;
(十)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
(十一)根据协会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十二)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资格的终止: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单位合并,会员资格由存续单位或新设单位继承,原有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二)会员被依法撤销;
(三)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的;
(四)会员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协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协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有关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决定协会合并、分立、终止事宜须经到会普通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大会,会前15天理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证监局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10名,由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会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会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
(十一)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决议),并由会长和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证监局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广西证监局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通过的制度、决议、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五)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七)报经广西证监局同意,提名秘书长,聘任副秘书长;
(八)向会长办公室提交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九)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十)聘任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各部门负责人,聘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十一)组织实施各项工作安排,完成广西证监局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工作;
(十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监事长任期和任职条件与会长、秘书长相同。
协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协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协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理事会对协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六)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广西证监局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西证监局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西证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广西证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西证监局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